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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数据要素更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扩大数字经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
2024-03-25 10:21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4-03-25 10:21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字体: 打印
近日,国家网信办出台《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新形势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和规范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现实需要,对现有的数据跨境标准、程序等作了优化完善。《规定》既是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外资企业在中国持续深耕发展的有力举措,也是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持续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数字经济的重要制度创新。《规定》的出台更好顺应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趋势、更加适应我国更高水平安全需要,必将更好释放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资源潜能、经济社会价值。
一、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拓展数字贸易,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并强调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制定实施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部门规章,不断健全数据跨境治理规则库。
在上述规定实施过程中,围绕数据跨境活动的具体实施条件,尤其是如何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三大路径,各行各业数据处理者仍有一定疑问。《规定》针对数据出境具有较强必要性、不涉及重要数据、仅涉及少量个人信息等场景中的数据处理者,明确了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具体情形,在重点监管较高风险情形、确保数据有序跨境流动的同时,降低了低风险场景下数据处理者的合规成本,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法治架构。《规定》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数据跨境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有利于促进数据跨境合规主体积极依法合规、提升数据跨境效率。
二、有利于数据要素更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便捷的数据流动、高质量的数据供给,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新质生产力突破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必须多措并举,不断释放其活力。
《规定》采用列举方式对无需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者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出境场景进行了规定。《规定》明确,若符合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跨境人力资源管理、境外个人信息入境再出境等情形,则相关主体无需就相关数据出境活动进行前置审批。此种设计有效鼓励了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开展跨境业务及进行跨境双边、多边合作,积极回应了国内外各方市场主体对中国企业出海及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经营的需求与期待,有力地打通了数据流通因合规要求受阻等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有利于增强对国内外数据要素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高质量数据资源等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
三、有利于扩大数字经济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互利共赢”,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近年来,一些国家将“数据跨境流动”与“保护国家安全”捆绑设置议题,既在全球范围内利用跨国企业广泛集中他国数据,又以种种借口阻挠正当、合法的数据跨境流动,意图构建以其为优先的国际数据流动秩序。面对此类破坏国际经贸秩序的行为,我国强调不断深化和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通。
《规定》针对新技术环境下数据跨境流动的场景特殊性、合规特殊性和监管执法特殊性,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牵头制定并实施的数据跨境负面清单机制,明确豁免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负面清单外数据出境的事前评估认证义务。这一举措是数字经济新阶段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创新,为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高能级数字经济对外开放合作平台、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制度型开放基础,也为全球数据流动治理探索、积累和提供中国经验。
作者:周辉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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